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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云南颁布《云南旅游条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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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修改时间2008-05-15 16:34 |
7月22日,云南省人大常委会、云南省旅游局正式向外界宣告:《云南省旅游条例》已于今年5月经云南第十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,将于2005年8月1日正式实施。
从起草、报审、修改到审议通过,《云南旅游条例》历经了两年的时间;该条例共五十七条,内容包括旅游促进与发展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、旅游经营规范、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、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。
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登坤说,近几年来,云南省旅游业取得快速发展,1997年颁布实施的〈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〉极大促进了旅游业发展,但随着旅游市场化的不断加深,原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,如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,有的条款不符合〈行政许可法〉规定;对旅游中介、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和作用、保障,协调,投诉机制和处理机制也没有规定;对旅游资源保护规定不健全;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还不够等。而新颁布实施的〈云南旅游条例〉将厘清这些"盲区",为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。
云南省旅游局局长罗明义透露,〈云南旅游条例〉尽管是云南首部地方性法规,但它吸收借鉴了全国部分旅游发达地区相关条例的"精华",体现了一些特色,如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原则、规定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为行政执法主体、明确旅游事物的转办制度等等,在全国尚属首创。作为旅游文化大省,起点较高的〈云南旅游条例〉将会对全国旅游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。
2004年,云南旅游总收入达到369.3亿元,占全省GDP的5.9%,旅游业已经成为云南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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